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强化监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坚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工作责任与廉政责任相一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对责任制检查、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政部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责任
㈠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㈡对党委成员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㈣领导并检查学校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警示教育,查处本单位管辖的党员和干部的违纪案件,组织开展纠风工作。
㈤组织召开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必要时向党员和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㈥组织开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六条 党支部、科室责任
㈠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㈡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并负责向学校党委和党办报告执行情况。
㈢领导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计划,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㈣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办报告。
第七条 党办责任
㈠校党办是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和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㈡协助党委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收集整理各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情况的反映,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㈢对学校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㈤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
第三章 领导干部责任
第八条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和内容
㈠责任范围
1 、校长、党委书记
⑴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⑵对党委成员和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 、副校长、党委副书记
⑴对学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⑵对分管部门的科级干部或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 、纪检书记
⑴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⑵党办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㈡责任内容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规定和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
2 、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 、组织领导和支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6 、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和内容
㈠责任范围
党支部、科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支部、科室的副职领导干部按分工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
㈡责任内容
1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行政领导要配合、支持党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2 、了解掌握主管部门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3 、遵守政治纪律,严格律己,廉洁勤政,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群众团体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和内容
㈠责任范围
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其他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应对本组织及本组织内的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配合同级党政组织抓好本组织的党员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
㈡责任内容
1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规定和要求。
2 、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宣传和教育。
3 、经常听取和了解职工群众、青年学生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引导职工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 、支持党政组织检查处理党员和干部违纪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办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