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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区纪委和区经委纪检组的要求,规范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科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管理、监督、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需要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话是指学校党委领导或者学校领导按分工对科级干部廉政谈话。

第五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提醒谈话和了解情况谈话四种类型。

㈠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导围绕廉政勤政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谈话内容,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学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任职谈话根据需要,可以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职谈话同时进行。

㈡警示谈话。是指对群众有较强烈反映和举报,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以个别方式进行。警示谈话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㈢提醒谈话。是指针对一个科室,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科室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者集体谈论与个别谈论相结合的方式,提醒谈话应针对科室的工作情况,在认真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今后发展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㈣了解情况谈话。是指针对一个科室的工作及人员在廉政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谈话。谈话方式以个别方式为主,谈话内容主要是调查了解本科室及人员在廉政方面有无存在问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意见和希望。

第六条 参加谈话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党办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事先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根据工作进程安排。警示、提醒谈话,要由党办公室提出意见,了解情况谈话可随机进行。

第八条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谈话人要注意听取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的解释和提出不同的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要有明确的态度。警示谈话对象,必要时根据要求就有问题写出书面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要求谈话对象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党办。

第十条 党委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与组织人事部门主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党委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形成的意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人员要负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二条 建立谈话工作专项档案。每次谈话(除了解情况谈话)后,要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存入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十 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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