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科级)必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 、工资;
2 、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 、从事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 、其它。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申报前一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受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间。
第五条 党办负责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本人所在校党办、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校党办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