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科级)必须依照本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成员重大事项:
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校党办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校党办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本人所在校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党办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党办应将全年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