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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关部门、招标人的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项目,是指使用学校的资金建设或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和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是指对招标标项目承办部门、招标人在监管或者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廉政监督的实施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廉政监督。

第六条 招标投标项目的承办部门对招标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招标投标项目的承办部门、招标人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廉政监督。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㈠对投票、开标、评标、中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㈡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按监管职责向学校提出监察建议书作出监察决定书;

㈢对经检查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监管职责向学校提出监察建议书作出监察决定书;

㈣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

第三章 廉政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对招标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依据承办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扫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工作人员执行编标纪律不否严格;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第十条 对投标阶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工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

第十二条 对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含有明显有利于或者不利于某一投标单位的内容;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结束后,评委公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对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廉政监督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提前 5 天将招标项目主要文件、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将招标活动的进展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报送的招标致 投标项目相关材料予以审查,确定需要监督的项目。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家的重要环节进行即时检查,也可以根据人群举报、资金数额及重点项目情况,进行立项检查。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招标人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或者协助监督时,要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进行廉政监督的口头或局面请求。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投标项目立项检查时,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纪检监察人员、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实施立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㈠对有必要立项检查的招标投标项目予以立项;

㈡向招标投标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人下达廉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㈢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检查;

㈣提出廉政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㈤作出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提出廉政监督检查建议。

第十九条 被实施廉政监督检查的招标投标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人收到廉政检查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准备,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廉政监督检查决定、廉政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廉政监督检查建议之目起十日内,将廉政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廉政监督检查建议的招待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承办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处理:

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的。

㈡招标人设定非法的投票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㈢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㈣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㈤招标人违反规定程序擅自确定评标人员的;

㈥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招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评标过程泄密或者有客观公正的;

㈦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

㈧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招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者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实施廉政监督的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㈠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㈡拖延或都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㈢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在地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㈣拒不执行廉政监督检查决定和廉政监察建议,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廉政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不准接受投标方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 不准接受投标方提供的任何消费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投标方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没有经过组织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接触投标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总是隐瞒不报。发现监督人员有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要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招标投标项目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有关招标投标项目中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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