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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理工学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责任追究

㈠全校各科室和副科级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 、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科室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2 、对上级和学校下达的党风廉政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不检查,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带来不良后果的;

3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教育的不批评教育,有问题该上报的不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设备进行违纪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对干部任用失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制的。

㈡追究程序

1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查清事实;

2 、调查组根据事实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提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后上报学校党委;

3 、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4 、调查组依据事实、被追究人的自我认定意见、认错态度和有关纪律条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经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按责任进行追究;

5 、涉及上级管理的干部的责任追究问题,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及时汇报学校党委并取得同意后,报告上级机关。

㈢追究形式

1 、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批评;

2 、在一定范围内作书面通报批评;

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学校行政扣发 1 个月劳务费;

4 、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检查,并由学校行政扣发 2 个月劳务费;

5 、取消一定时限内的各种评优资格,并由学校行政扣发 3 个月劳务费;

6 、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7、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本细则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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