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理工学校 招投标项目廉政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我校招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投标人的行为,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招投标项目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建设或采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二、廉政监督的职责
1 、对招标科室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2 、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 、审查应标单位或个人是否合乎应标的资质要求。
4 、对违反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向校党委提出监督建议书。
5 、收集投标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全套投标资料(复印件),招标科室与招标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并做好归档工作。
6 、招投标项目完成后,写出廉政监督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归档。
7 、受理对招投标的投诉和举报。
三、参加招投标会议的人员组成
凡是学校招投标会须有学校主要领导、纪检书记、分管校领导、党办、校办、招标科室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其中党办作好廉政监督工作,校办作好招投标会的会议记录工作。
四、廉政监督程序
实施招投标项目的科室须提前 3 天将招投标项目的主要文件、资料送校党办审查,以便确定需要监督的环节。
五、责任追究
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按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十 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