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理工学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制订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一、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适用范围
1 、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目标及办学格局变化等重大事项。
2 、学校管理制度、规则、条例的制订、修订等。
3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
4 、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的教师聘任、评职、评优、评先、福利分配等。
5 、学校招生、就业奖惩制度。
6 、学校重大财产、资产处理、处置。
7 、其他需列入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责任及决策形成。
1 、决策问责:校长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总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2 、决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由职工或个人提出建议,然后通过班子会或校务会讨论决定后,同意进入民主决策程序。
3 、决策制度程序:
班子初议(或校务会初议)——民主征集意见或公示(可多次)—
——校长批准——决策执行。
4 、决策变更及修改:决策执行中因需要作变更修改,应循原制订程序审议。
三、决策监督
1 、涉及全体教师利益的决策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教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质询等监督。
2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3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建立经常性民意采集渠道,如设立校长意见箱等。
四、决策制约
1 、重大事项决策未被通过,或在全校性民意采集中被大多数教职工反对,视为决策无效,应重新修订或停止决策的实施。
2 、校领导班子会或校务会或教职工大会相对多数形成决议。
3 、重大事项决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决策视为无效。
4 、学校重大决策实施中应保护相关涉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教职工的个人申辩、要求听证、要求复议的权利。
中共广西理工学校委员会
二 00 五年十一月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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